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381********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聊东商初字第2261号 |
案号 |
(2018)鲁1502执2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马连付、夏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99344.38元、利息51375.32元,及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鼎舜茶社、马军、董艳平、聊城市东昌府区柒佳依服饰批发商行、关书静、魏庆磊、聊城市东昌府区恒辉打火机充气设备销售中心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被告马连付、夏琴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鼎舜茶社、马军、董艳平、聊城市东昌府区柒佳依服饰批发商行、关书静、魏庆磊、聊城市东昌府区恒辉打火机充气设备销售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连付、夏琴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被告马连付、夏琴、聊城市东昌府区鼎舜茶社、马军、董艳平、聊城市东昌府区柒佳依服饰批发商行、关书静、魏庆磊、聊城市东昌府区恒辉打火机充气设备销售中心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时间 |
2019-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1502执2208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