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2369号 |
案号 |
(2018)鲁1502执2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409785.71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蒋焕运、徐国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蒋焕运、徐国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焕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760020506C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