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 91民初211号 |
案号 |
(2019)鲁0191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兴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 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1 00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2 0日的利息70778. 47元及损失41981. 50元; 、被告济南兴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年利率8. 3125%、每月20日前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自2018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含借款利息、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加收5 0%.复利按照罚息利率计收); 三、被告济南兴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 5日前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904 3元; 四、被告山东千华装饰有限公司、临清市嘉和置业有限公词、张强、周建明、周庚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各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就上述第一至四项所列债务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须另行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本民事调解书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各被告违约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 六、双方就本案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 3963元,减半收取41981. 5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816781469009 |
登记机关 |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经一路运河半岛9-1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