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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89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商初字第00011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大明电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兴广发银行归还汇票垫款9806053.4元及利息 (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0605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大明电源公司赔偿宜兴广发银行律师费损失210657元。三、汇富公司、大明化工公司、潘继生、蒋国英对大明电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91861元,由大明电源公司、汇富公司、大明化工公司、潘继生、蒋国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1-20
发布时间
2016-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竞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167898420X7
登记机关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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