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商初字第00011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明电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兴广发银行归还汇票垫款9806053.4元及利息 (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0605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大明电源公司赔偿宜兴广发银行律师费损失210657元。三、汇富公司、大明化工公司、潘继生、蒋国英对大明电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91861元,由大明电源公司、汇富公司、大明化工公司、潘继生、蒋国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0 |
发布时间 |
2016-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竞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167898420X7 |
登记机关 |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