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81民初3895号 |
案号 |
(2018)皖0881执1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徽文都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702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计15340元,由被告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峰基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8-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7486630746 |
登记机关 |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20楼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