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隗功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6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2538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隗功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2月3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隗功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