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志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22********0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2782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志清偿还原告张文新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396333元,共计1096333元;2019年12月3日以后的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5元减半收取7708元,由被告赵志清负担7333,原告张文新负担3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