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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志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22********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2782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志清偿还原告张文新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396333元,共计1096333元;2019年12月3日以后的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5元减半收取7708元,由被告赵志清负担7333,原告张文新负担3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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