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3677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星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许可费余款 12 100 000元;二、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星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付因延期支付许可费1 000 000元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星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4 400元,由原告上海星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4 4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荣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6932836988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20号2层209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