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1********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30民初635号 |
案号 |
(2021)冀0930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文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720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张文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