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775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3270.83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泰安市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20000元;三、被告张鹏鹞、被告泰安市正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张鹏鹞、被告泰安市正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东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市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时间 |
2016-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43385706H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岱岳区东郊东迓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