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项民初字第02262号 |
案号 |
(2018)豫1626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上浮30%计算,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817112572916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项城市西大街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