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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11********7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02民初5089号
案号
(2021)浙0502执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辉、王春叶应返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轧村支行借款本金99214.94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为3087.57元,次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张季华对被告张辉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由被告张辉、王春叶负担,被告张季华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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