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26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19年10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0618.21元、利息(含复利)13150.20元,违约金2346.6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 (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被告张岩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用合计2302元,由被告张岩负担。被告张岩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