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1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3630号 |
案号 |
(2021)鲁1621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立新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17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缴付之日起止,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10.7333‰;逾期后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10.7333‰+50%收取,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被告王永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1元,减半收取7881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