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5356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崔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牛文元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执行时扣除利息3,000元); 二、驳回牛文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牛文元承担90元,由崔付杰承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