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家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91刑初168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任春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任春梅的人民币四万元中的二万元用于折抵罚金,其余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二、被告人李向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李向阳的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中的一万三千九百元用于折抵罚金,其余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一百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徐家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徐家龙的人民币九万元中四万二千五百五十元用于折抵罚金,其余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四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任春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向阳退出的违法所得二万八千一百元、被告人徐家龙退出的违法所得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制假工具由8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