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1********4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6民初16553号 |
案号 |
(2021)粤0606执3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并限制出入境措施。三、被执行人林志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950.00元、分期手续费8.1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9.74元及利息519.3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为519.31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9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执行人林志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5.49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29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5.49元)。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林志明负担。六、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3657.64元)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6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银行存款、名下汽车等动产。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新街路镇北大街13号的房产。此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