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东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民初字第129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编号为sxf1001201412100110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解除;二、被告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本金298500元,利息10033.5元和至2015年7月1日的逾期利息26182.93元以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9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被告大田县新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