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1********7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9民初1001号 |
案号 |
(2021)晋1029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保平、吴翠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681310.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79万元为基数,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月利率的11.85‰上浮15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武海军、王花萍、吴清泉、王慧霞对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2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共计65120元,由被告张保平、吴翠菊、武海军、王花萍、吴清泉、王慧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