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1********1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81民初1948号 |
案号 |
(2021)鄂0581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周永胜损失5605.58元(支付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07072029201502865);二、驳回原告周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文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