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2********5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9710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1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海兵、秦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4791.29元、利息11 321.44元,共计16 112.73元;二、如被告为陈海兵、秦梅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有权就被告陈海兵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侧、天途路北侧天途宜居住宅小区2号楼1单元11层1101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2元,减半收取计3186元,由被告陈海兵、秦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