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城市兴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606民初1506号 |
案号 |
(2019)鄂0606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城市兴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2日的利息153267.1元;并以剩余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支付后期利息。二、被告望志发、何志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3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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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望志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84793251693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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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城郑集金铺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