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2民初3580号 |
案号 |
(2017)苏1182执1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扬中市求正置业有限公司货款349456元并承担分段计算的利息(本金106456元,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承担利息;本金243000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承担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汇至本院,户名:扬中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分行江洲支行,账户:1104048009000018616)。案件受理706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587元,由被告江苏宇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6 |
发布时间 |
2017-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怀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14187772XE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江洲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