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执1747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月强、廖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本金950618.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周月强、廖丹承担;三、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对被告周月强、廖丹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光明街d-29-5b地块灾后重建项目(玉垒商厦一期)1栋0单元1层23、24号商铺(合同签约备案号:74732)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月强、廖丹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70元,由被告周月强、廖丹、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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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71305928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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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解放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