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学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3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3286号 |
案号 |
(2017)鲁0781执2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云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7492.0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以后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8.16667‰上浮50%的标准,自2016年5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宋连香、张培圣、刘忠芹、金慧、金树胜、王金胜、王宁、周美玲、冀国华、王经祥、王照胜、刘学连、李文兰、金印、青州亿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青州市盛华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青州市奕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钜盛机械配件厂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宋连香、张培圣、刘忠芹、金慧、金树胜、王金胜、王宁、周美玲、冀国华、王经祥、王照胜、刘学连、李文兰、金印、青州亿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青州市盛华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青州市奕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钜盛机械配件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2元,由被告刘云、宋连香、张培圣、刘忠芹、金慧、金树胜、王金胜、王宁、周美玲、冀国华、王经祥、王照胜、刘学连、李文兰、金印、青州亿泳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青州市盛华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青州市奕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钜盛机械配件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