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殿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1********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21民初609号 |
案号 |
(2020)黑0621执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淑贤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42280元。二、被告周殿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淑贤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867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5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428.5元,被告周殿春承担9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