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2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02民初6505号 |
案号 |
(2017)鲁1502执1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当金2 000 000元;二、限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以2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1.8%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的利息与综合费、2015年5月30日起以2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综合费与违约金(已归还的利息、综合费156400元应予扣除); 三、原告对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健发公司的30 000 000元股权享有质权并对上述股权的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厂、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孟现芳、孙利、高建、雷军、李云霞、张明亮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厂、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孟现芳、孙利、高建、雷军、李云霞、张明亮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现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1775285849R |
登记机关 |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