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02民初5136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孟现壮、孙秀贤、张明亮、陈秀华、王华、范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84万元;二、限被告孟现壮、孙秀贤、张明亮、陈秀华、王华、范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广东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以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被告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山东华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禾壮肥料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第一、二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6元,由被告孟现壮、孙秀贤、张明亮、陈秀华、王华、范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7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