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5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4339号 |
案号 |
(2021)豫1003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明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运输有限公司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9年7月12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12.3255‰计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罚息343349.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