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7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1529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恢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渝bu6801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宋志文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渝bu6801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志文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1,803.20元;三、由被告杨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志文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6,027.67元;四、由被告被告樊亮与被告重庆永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宋志文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4,224.47元;五、驳回原告宋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7.00元(缓交),由被告杨正军、张达贵各承担4,68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