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72民初4483号 |
案号 |
(2020)沪72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32316元以及上述费用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17615.80元; 三、对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80元,由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132.27元,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947.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秀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0723802843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醇美华城·澳然天成54#楼3-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