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2********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1096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159847.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694.72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齐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