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1********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刑初369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肖昌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姜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方本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昌军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被告人李国红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被告人方本雄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五、被告人郑仁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7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肖昌军、李国红、姜小卫、方本雄应继续退赔被害人裘先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七、追缴被告人肖昌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二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李国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六百元,追缴被告人姜小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元,追缴被告人方本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四千一百元。(以上罚金及追缴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对扣押的被告人肖昌军所有的vivo x20a手机一部、被告人郑仁富所有的vivo x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