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1********3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1民初9553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自荣归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二、被告袁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56000元,由被告袁勇、袁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