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607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货款1162560.5元及违约金(2020年1月21日之前的违约金为2578元;之后违约金,以11625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宝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韩宝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50元,由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负担2546元,被告克拉玛依富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宝雁负担202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宝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200062091366A |
登记机关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44-6号(南苑小区4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