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门市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1033民初42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6)晋1033执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厚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罗友琴工程款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二百四十一点六九元人民币。被告荆门市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临汾鑫坤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荆门市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罗友琴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二百四十一点六九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37元,由被告李厚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7-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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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詹绍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0079057898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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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荆门市东宝区石化总厂37栋6楼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