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苗现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8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3685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现丰确认欠原告张永强劳务费,被告苗现丰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海新劳务费4827元为清,如到期未给或未足额支付,原告刘海新可向法院就未给付金额申请执行;二、其他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刘海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