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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4********2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24民初68号
案号
(2021)粤5224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严振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伟瀚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60000元从2019年5月20日起按月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91元,由原告杨伟瀚负担412.91,被告严振辉负担1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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