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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1民初3544号
案号
(2018)赣0981执1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9万元的利息1424753.95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日止);二、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宁、罗细兰、刘建平、黄娟、颜平、罗京丽对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80元,由被告宜春鸿睿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宁、罗细兰、刘建平、黄娟、颜平、罗京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时间
2019-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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