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3********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423民初1822号
案号
(2021)粤1423执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小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荣芬各项损失合计225130.6元;二、驳回原告谢荣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原告已预交,超出原告负担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由原告谢荣芬负担8元,被告李小林负担8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