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23民初1822号 |
案号 |
(2021)粤1423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小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荣芬各项损失合计225130.6元;二、驳回原告谢荣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原告已预交,超出原告负担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由原告谢荣芬负担8元,被告李小林负担8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