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4027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襄阳锦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货款6125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2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7.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7-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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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俊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0057695005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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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城经济开发区宋玉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