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齿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864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大锻锻造有限公司货款98,957.8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7061202901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齿轮南路67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