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肥城市燃气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94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83民初2045号 |
案号 |
(2019)鲁0983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国增借款本金3171000元;二、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国增借款期内利息90747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171000元按月息2%自2012年9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被告肥城市燃气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肥城市燃气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宋国增对被告青岛华益晨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宋国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肥城市燃气公司连带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3494336080M |
登记机关 |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城文化路南东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