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1民初439号 |
案号 |
(2018)皖1321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俊芳、吴春风、阚峰借款本金10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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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050190025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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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S3栋119铺、219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