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4********0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上民初字第855号 |
案号 |
(2021)豫0106执恢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梁慧借款本金74000元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梁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60,共计2210元由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负担(待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