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5********5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03民初2669号 |
案号 |
(2021)渝0103执恢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截止2016年12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22100.42元、利息18714.55元、滞纳金27233.4元、年费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透支本金122100.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