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中外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和民二初字第03195号 |
案号 |
(2016)辽0102执1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中外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何野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中外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野上述款项的利息,均以200000元为本金,分别从2013年6月21日、2013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时间 |
2016-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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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庆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56467500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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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