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永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浙温商初字第00029号 |
案号 |
(2021)浙03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光大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被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城支行借款本金59250750元及利息、逾期息(其中29250750元本金从2009年9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000000元本金从2009年6月21日止2009年8月9日按月利率8.1‰计算,自2009年8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永顺煤炭有限公司、林顺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4200800000045的《委托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zb9004200800000045的《委托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各以最高保证金额6000万元为限;三、被告温州市万顺包装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祥投资有限公司、陈爱芳、余文翔对温州光大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鄂尔多斯市永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林顺光、温州市万顺包装有限公司、上海交大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瑞祥投资有限公司、陈爱芳、余文翔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温州光大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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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海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0276449278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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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