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1293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3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本诉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诉原告赵会来支付采煤款68969元、支付采购费及追加费329028.2元、支付其他费用603636元,共计1001633.2元;2、本诉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诉原告赵会来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至上述欠付款项履行之日止以10016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诉被告吕锋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本诉原告赵会来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768元,减半收取计7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吕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计4200元,由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