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裴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6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81民初7584号 |
案号 |
(2018)豫1481执3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裴龙、李坤、谢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贵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9月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永城市东成种植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裴龙、李坤、谢朝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贵香要求被告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裴龙、李坤、谢朝龙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200元,由原告刘贵香负担4247元,被告永城市永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裴龙、李坤、谢朝龙、永城市东成种植有限公司负担249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1481执308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执行法院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